

在几乎所有国家,上网记录和电子邮件的使用,属于个人的隐私范畴。实施“上网行为管理”软件后,管理者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员工浏览网页、收发电子邮件等上网行为的历史记录。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企业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呢?
笔者认为这要视情况而定。企业如果“悄悄地”安装“上网行为管理软件”而不明确告知员工,那么当管理人员查看到员工的上网历史记录后,这无疑是一种侵犯员工隐私的行为。
如果企业安装“上网行为管理软件”后,明确告知了员工“你的上网行为将被记录”,那么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。 打个比喻:维修工人要更换公共浴室的灯泡,如果人家已在浴室门口发了通知,而你非要进去洗澡,那么就不能怪人家侵犯你的隐私权了。
所以,在企业实施“上网行为管理软件”后,员工对自己的上网行为应有所调整。要发送私人邮件,只要邮件内容没有私密性,而且企业没有完全禁止发送私人邮件,那么就没有什么顾虑,该发就发吧。但如果你的邮件内容私密性很强,或企业明令禁止在办公室将互联网用于私人用途,那么还是等回到家再发吧。